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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尽管你们双方没有收养手续,也不构成继父女关系,但有20多年的抚养事实,他尽到了父亲的责任,赡养之责是你应尽的义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作出如上判决。
今年28岁的小何与自己的“继父”何先生关系比较复杂。小何的母亲姓钱,1996年,钱女士带着一岁多的小何和何先生开始同居生活,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年后,钱女士突然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从此,小何就一直跟着何先生这个“继父”生活,何先生也没有再婚再育。3年后,小何的户籍迁到了何先生的户口下,二人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关系正式成了“父女”。虽然说是父女,但何先生并没有和小何的妈妈正式结婚,也没有给小何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何先生和小何的妈妈的法定关系不是夫妻,所以与小何不构成继父女关系,又没有正式的收养手续,因此双方也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法官说。起初,二人都没有考虑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像正常父女一样生活。2015年3月,小何考上了大学,随后几年里,何先生支付了教育生活费用,后来小何走上了工作岗位,自2021年起每月给付何先生500元的生活费。
“生活费没给几个月,到了2021年的中秋节,她和我产生了矛盾,电话拉黑了,没了来往。”何先生说,因为二人关系交恶,他向法院起诉,希望小何能继续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但这个时候,原本尴尬的“父女关系”成了问题。二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也没形成法律上继父女关系及合法的收养关系,但从事实看,何先生这20多年来对小何不离不弃,含辛茹苦将她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法院审理认为,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小何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某尽到赡养之责。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案涉纠纷。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何应向何先生补偿抚养费16万元。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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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4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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