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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州日报
伤情不明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
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本报讯(通讯员 罗树平 陈茜)近日,高港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一方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4月,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田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田某受伤,事故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同年5月,二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协议:1.该事故由杨某赔偿田某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000元;2.该事故到此结案,双方签订生效,今后双方无涉。同年7月,田某伤情经鉴定为9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田某诉至高港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赔偿协议。
高港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该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约定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双方就案涉赔偿协议进行商定时,田某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是否构成残疾以及伤残程度并不清楚,且协议仅对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进行了明确,未对残疾赔偿金进行约定。田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肋骨骨折,构成残疾,因其基于对自己伤情的重大误解签订了赔偿协议,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1.对于重大误解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据此不能任意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第6条亦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因此,如果属于重大误解达成的协议,即使属于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一)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误解的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重大的错误理解;(三)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行为影响造成的。本案中,田某系五十七岁农村妇女,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在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难以精准确定自身伤情,对自身损害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残疾等级不能清楚认识,因而产生误解判断,符合常理,因此,田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自身伤情不能清楚认识,据此达成的协议内容与当事人意欲表示的意思不一致,且该错误认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名词解释: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发生的行为。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因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在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不能精准认识自身损害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残疾等级,因而产生误解判断,据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该人民调解协议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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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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