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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孩子被人摔伤,妈妈做了人流
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起因竟是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陌生男子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郭 平
年初的一个中午,家住秀洲区王江泾镇某社区的男孩小俊,在奶奶的陪伴下在小区门口溜达。突然,不远处的一个白衣男子朝他们冲了过来,虽然奶奶竭力保护着孩子,但男子还是把小俊抱起来摔在了地上。“快啊,大家快来帮帮忙!”奶奶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吓得大声呼救。过路的好心人见状,连忙跑上前一把抱住男子,将他制服。
秀洲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此时白衣男子已被群众控制,民警立刻安排孩子的妈妈陈女士陪同孩子前往嘉兴市区的医院治疗,并将男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不久,陈女士从警方处得知,白衣男子小张是外省来禾务工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被送往精神病院,后续会被遣送回老家,小张家人愿意承担孩子的医药费。但陈女士觉得,这么平白无故地摔孩子太可怕了,如此危险的精神病人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和监管?虽然这次孩子没有生命危险,但已发生了轻微肝挫伤。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小俊在做CT时因为需要大人陪同,陈女士在不知怀孕的情况下几次陪同进入CT室。几天后,陈女士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告知她已怀孕。CT检查具有放射性,陈女士几次进入CT室可能对胎儿有影响,医生建议她人流。“腹中的孩子要还是不要?”陈女士十分痛苦。思来想去,她最终作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将腹中胎儿打掉。第三天,陈女士来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如果不是这次意外,孩子也不会没有了。”人流后,陈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创伤,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此次小俊遭遇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于是她来到王江泾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小张的监护人赔偿其因打掉胎儿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小俊的医疗费。
悉心调解化解纠纷
老娘舅金爱民拨通了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张先生的电话,和他说明情况后,约定了双方第二天上午见面调解。
一见面,陈女士情绪较为激动,一直哭诉着如果不是这次意外孩子就不会流产。老娘舅赶紧安抚陈女士情绪,等其情绪稳定后,向双方解释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本人没有财产的,全部由监护人赔付。
回到本案,小俊因此次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肝挫伤,在治疗过程中陈女士陪同做CT检查合情合理;虽然CT检查也不能确定必然会导致胎儿畸形,但也不能排除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陈女士作为一个平常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作出流产决定,是可以理解的。故该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与陈女士的流产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最后经过调解,张先生同意一次性赔偿小俊、陈女士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这场人身意外伤害纠纷就此了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看管好家里的精神病人,好好治疗,不能随意停医停药,更不要仅凭自己的观察,觉得病人没事了,就放任他(她)们。病情严重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并由政府强制医疗。最后提醒带孩子出门的家长朋友,平时也要注意周围状况,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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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6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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