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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心说:“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自己踏实奋斗出来的钱财,用着才能安心,但这世上也有很多人看不透这个道理,总想着不劳而获,小偷就是属于这类人。
偷盗者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那都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不仅如此,在现代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看到小偷偷东西,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抓贼,如果警察还没来贼想跑怎么办?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有的人会选择将贼制服,交给警方。但若是在这过程中,贼突然死了怎么办?
广西桂林的陈某就遇到了这种事,还被小偷的家属告到法院,索赔81万,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2018年7月10日,陈某和儿子小陈从早忙到晚,眼看着天黑了还在仓库卸鸡蛋,两人十分疲惫,就停下来休息了一会儿。这时陈某来到仓库旁的茅厕上厕所,结束后隐约听到细碎的声响,就绕到后面看了一眼,发现了一个鬼鬼祟祟的人,怀疑是小偷,就叫来了小陈。
这个形迹可疑的人就是黄某,陈某父子二人将他堵住后,问他来干什么的,黄某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小陈看他口袋里鼓鼓的,就让他拿出来看一下,他眼神闪躲,想要一溜烟逃走,被反应敏捷的小陈制住了,陈某从他口袋里搜出了自家财物,黄某的小偷身份确认无疑。
小陈让父亲抓住黄某,他去拿手机报警。一听报警,黄某顿时就慌了,开始剧烈挣扎。黄某使出全身力气,和陈某缠斗到一起,差点就被他跑了,但他踩到一个鸡蛋,滑了一跤,被陈某按倒在地上。
过了一会儿,黄某提出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胸闷,陈某听了放松了压制,结果黄某奋力挣脱,想要逃跑,但还是没有成功,后来黄某又说了几次不舒服,每次都上演“狼来了”,陈某被骗了几次,就不再理会他,谁知最后真的“狼来了”。
警方赶到后,黄某已经脸色苍白,气息奄奄,被送到医院急救后,没有抢救过来。陈某这才得知,黄某患有心脏病,7月11日,陈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这才有了被索赔的一幕。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陈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他事先并不知道黄某患有心脏病,在这期间黄某也没有提起过。有人入室盗窃,他抓贼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黄某入室盗窃,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陈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陈某抓贼的行为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陈某是否防卫过当呢?在陈某不知黄某有心脏病的情况下,经警方调查并反复模拟案发现场后,得出结论,陈某的压住黄某的动作并不会导致他呼吸困难,除了压制黄某外,陈某并没有其他过激举动。
如果陈某在压住黄某后,让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还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等,那么陈某就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但本案中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因此陈某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的限度,最后法院判决他无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陈某的主要意图是抓贼,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要致黄某死亡,因此不存在主观加害,而黄某的死并不是他的压制导致呼吸困难,引发心脏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惊惧、激动、过度紧张等等,陈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在发现黄某身体明显不适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不存在过失。
黄某明知盗窃犯法,还潜入他人住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要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陈某无责,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诉求。报警抓贼是行正义之事,这份判决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许。
这份判决不仅是陈某个人的胜利,也是我国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熟完善的体现,也有利于阻止“谁死谁有理”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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