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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通日报
本报讯 (记者何家玉 实习生张晨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昨天,我市下发《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启东市属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属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2070元/月调整为22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提醒的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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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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