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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颁布文件,将古田县全境列为禁猎区,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 年7月31日,并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在此期间,有人却铤而走险,多次在禁猎区非法捕猎,以此牟利。日前,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古田县黄田镇、泮洋乡、城西街道等地山场布设带有报警器的猎夹进行狩猎,共捕获 3 只野猪、3 只山麂、2只果子狸、1 只眼镜蛇、2 只画眉鸟。李某某将其捕获的野猪肉、山麂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5280元。
2022年11月9日,古田警方在李某某家中搜查、扣押钢丝猎套、陆地动物骨骼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2个动物骨骼属于野猪头骨制品,送检的1只动物为舟山眼镜蛇,两种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送检的钢丝猎套、塑料捕兽夹等均属于法律和政府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此外,因狩猎需要,被告人李某某长期非法持有一支改制射钉枪并藏放于家门口的柜子中。经鉴定,该枪支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人民币23600 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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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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