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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扬州市广陵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朱某、宋某、夏某3人,因在庭审中“耍小聪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原告朱某等3人起诉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朱某等3人在已拿到2023年1至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主张该部分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三人提供了工资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朱某等3人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朱某等3人均明确表态“本人陈述和主张均属实,没有弄虚作假”,坚称未拿到拖欠的工资。由于涉及批量劳动争议案件,且被告公司代表没有到庭,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调查。后法院查实,原告朱某等3人在立案前,拖欠的2023年1至3月份工资已发放到位。原来,三名原告见被告开庭时没有到庭,就故意虚假陈述,妄图再拿一笔钱。广陵法院认为,原告朱某等3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原告朱某等3人积极承认错误,作出检讨,法院决定对原告朱某等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后朱某等3人自觉缴纳了罚款。法官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做虚假陈述,是每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为达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这样自作聪明的行为非但难以获得预期的诉讼利益,还可能因扰乱诉讼秩序,面临司法惩处。人无信不立,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若参与诉讼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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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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