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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苏女士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她婚后将她名下的一套房产卖掉,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如今二人要离婚,丈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让她不知如何是好,希望通过晚报找到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苏女士说,多年前父母给她全款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着她一人的名字。2019年她与赵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住在她名下的那套房子里。2021年,赵某提出将原有的房产卖掉后重新购买一套住房,考虑到今后孩子上学等因素她便将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屋卖掉,重新选购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卖房的钱全部交了房款,不足的十万余元由赵某贷款偿还,房产证上写了他们二人的名字。前段时间她因二人感情不和向赵某提出离婚,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赵某居然要求分一半的房产,否则就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让她无法接受。
双方说法
苏女士认为,之前的房产是婚前父母全额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与赵某无关,即便后期二人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但百分之九十的房款都是她出的,赵某想要均分房产实属无理要求。
赵某认为,现住的这套房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的,而且买房的贷款一直都是他在偿还,属于是婚后财产,况且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如今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苏女士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将该婚前个人财产出售并用该笔售房款另行购买房屋,且增加十万余元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购的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所购置的新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当中,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各自应分得的房产份额一般会结合购房款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但不一定是平均分割。本案中,苏女士可主张多分得房产份额。 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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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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