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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通辽日报
本报讯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驾驶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明知司机酒驾,通辽一女子坐副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情侣二人双双被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机动车交予赵某某驾驶,吴某乘坐副驾驶位置,二人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叫来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家新村南侧御龙湾南门公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已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某虽未直接驾驶机动车,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石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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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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