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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生活报
生活报讯 (记者肖劲彪) 2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岗大队获悉,22日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付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记者从南岗交警大队获悉,22日5时50分,一辆蓝色轿车在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骑车的68岁男子当场死亡,肇事驾驶员逃逸。随后,交警部门将肇事的蓝色轿车找到。
记者通过照片看到,肇事的蓝色轿车右侧机器盖变形、挡风玻璃被撞一个大洞。
据南岗交警大队交警介绍,22日11时55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付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查,付某某(男),宾县人,2002年生人,暂住南直路附近某小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撞人逃逸后又主动自首,会如何处罚?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典含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应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其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承担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但是,又因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父母的陪伴下主动投案,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会被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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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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