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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不法分子“跑分”,因为涉未成年,赵某等2人被监视居住。但解除措施后,两人却不知悔改,再度犯案,终于被判刑。202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李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供上线用于转移支付,由李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服务。当日,李某涉案银行卡共计流入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这种行为被称为“跑分”)。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解除监视居住后,赵某与被告人李某、刘某、汲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赵某联系上线,获取并验收提供银行卡人员及银行卡信息,而后将可使用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在电信诈骗等赃款进入相应银行卡后,由被告人伙同李某、刘某、汲某带领供卡人至多家银行进行赃款提取,并将提取的赃款转移给上线,通过取款方式转移赃款人民币6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刘某、汲某等人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8000元不等。其间,被告人赵某先后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组织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相关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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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7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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