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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丹华
6日,记者从西安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市对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20元/m³;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79元/m³;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3.49元/m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m³)的原则协商确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m³。
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审处罚力度。
对城燃企业配气价格、企业运行进行成本监审,对气源采购价格结构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最终确定城燃企业补贴数额;对供热企业逐个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各企业供热成本,以全市平均供热成本为依据,开展气量审计、绩效评价,最终确定对各供热企业的补贴数额并适时调整集中供暖终端热价。
《通知》强调各城燃企业、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气源采购相关情况,做好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政策依据等信息公示公开,提高收费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值班编辑:贾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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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7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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