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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冈日报
10月13日,由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涉嫌盗窃一案宣判,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自2020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在黄州区、浠水县等地多次入户盗窃。今年1月,何某深夜潜入黄州区某社区的居民住宅内,在盗窃贵重物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黄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仔细阅卷,及时提讯,了解到何某是无业人员,系盗窃惯犯。面对赃物在其手中被查获的情形,何某仍拒不承认实施犯罪,甚至编造出虚假的“同案犯”。
为夯实证据基础,精准指控犯罪,检察官以被盗物品的去向为突破口,指导侦查机关对其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进行追踪,提取作案工具上的DNA进行比对。经补充侦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确定何某实施入户盗窃的客观事实。检察院最终以何某涉嫌盗窃罪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理“零口供”案件的基本准则,在没有口供的情形下,证据充分确实,办案机关也可以认定犯罪。本案中,黄州区检察院转变了过往依赖有罪供述的传统思维和办案方式,指导侦查人员严密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凸显依靠有罪供述以外证据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案例来源: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实习生 吴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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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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