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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晚报
□通讯员 李丹
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标准吗?违约金过高,一方请求适当减少,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赵某多次向王某采购海鲜,2023年1月6日,经结算,赵某欠王某货款3万元,赵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3年1月15日前还清货款,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到期后,赵某未按约定还款,王某将赵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请求支付3万元货款及违约金。赵某对3万元货款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减少。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的3万元货款有欠条为证,且赵某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一项,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属约定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标准应以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14.6%)为宜,法院遂判决赵某向王某支付3万元货款及违约金5280.33元。判决作出后,赵某和王某均服判息诉,赵某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设立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非一方获利的手段。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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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5 05: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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