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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法官 孙鲁霞
“第一次来施秉,这个案件的处理,让我感受到了法院的人民性”。来自湖南的被告代理人赵律师说。
“既然法官开口了,我愿意让被告2000元!”,原告王某调解时爽快地答应。
今年4月21日,被告曾某驾驶货车逆向行驶与原告王某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的保险公司主动赔偿了出租车的修理费用15000余元,而出租车维修期间产生的营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由于对车辆修理时间和每日的营运损失争议较大,双方私下多次协调都因为赔偿款谈不拢而失败。最终,案件来到了法官孙鲁霞手里。
让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乃至还原客观事实
关于车辆修理时间,原告举出了修理厂出具车辆6月11日才维修合格出厂的证明,认为修车时间应是50天。被告因长期在湖南,未关注在施秉维修车辆的情况,认为50天的修车时间过长,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录入的车辆核损时间5月2日计算。双方各有证据、各持己见。
在办案中,对于关键事实固定不下来,案件就难以继续处理。孙鲁霞认为无论是修车厂证明还是保险公司系统录入的核算时间,都不足以判断车辆修理时间。考虑到受损车辆是出租车,每日会有大量的车费入账,当庭要求原告出示微信账单,发现5月23日后的账单里面出现了大量的4元(起步价)收入。发现突破口后,孙鲁霞要求原告说明理由,原告认可5月23日从修车厂提车后,有时发现车辆断电临时返回再修。孙鲁霞综合认定按照4月21日至5月23日的时间确定车辆维修时间为32天。原、被告纷纷认可。
找准利益平衡点平衡双方预期
车辆维修的时间确定了,那具体的营运损失怎么计算呢?这又是一个原被告双方都在争论的问题。
原告主张按照事故前三个月平均每日580元的标准计算营运损失。被告代理人反驳事故前三个月恰好是过年前后期间,人流量大,应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业日平均收入280元计算,并提出长沙出租车收入都达不到原告主张的金额。原告接着辩驳长沙网约车数量多,施秉是旅游县城等。
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孙鲁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本着客观的立场,分析到出租车行业的营运收入通常比交通运输业平均收入要高一些,便提出参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联系主管部门得到了日平均收入400元左右的意见后,孙鲁霞建议双方按照每日400元计算营运收入,原、被告都满意地接受。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2800元(400元/日*32日)。
此时,不知不觉庭审已经持续了3个小时,以上争议问题都解决后,到了付款的最后一步,孙鲁霞趁热打铁,提出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当庭兑现。原告主动爽快地让了2000元,被告当庭微信转账108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编辑 沈玮
二审 龙蓓
三审 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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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1-06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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