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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女子伤害案时,主动筛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与妇联组织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困难妇女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维护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
尤某与赵某超是夫妻关系,事发2018年9月26日,尤某因为发现赵某超对婚姻不忠,约赵某超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商谈离婚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赵某超打伤尤某眼部和头部。后经鉴定,尤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香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4月15日,香坊区法院以赵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各项经济损失340万余元。
此案件中的被害人尤某,1987年5月出生,香坊区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尤某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尤某的父母于1995年离婚,之后其一直与父亲尤某武(系下岗职工)共同生活,案发后,尤某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仍卧床不起,尤某急需二次手术时,家人已无力承担后续救治费用,且在诉讼中尤某没有获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未执行到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办案人员上门指导被救助人父亲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香坊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尤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作用,决定向尤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针对被害人尤某家庭陷入困境的现实情况,香坊区检察院积极对接区妇联、民政局,共同推进社会帮扶措施:
一、香坊区妇联联合市妇联为尤某提供一定经济救助;
二、香坊区民政局将尤某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为其办理残疾证并每月按时发放低保和医疗救助金。对于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视金额给予临时救助;
三、针对尤某因案致残无法自主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香坊区检察院与民政部门研商,首先确定尤某武为尤某的监护人,再通过法院非诉程序对尤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赵某超投监后,支持尤某武作为尤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尤某离婚诉讼相关事宜;
四、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定期走访尤某所在社区,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并联合妇联组织针对尤某家庭困难情况进一步开展救助。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香坊区检察院和区妇联对尤某进行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
本案中,香坊区检察院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与妇联组织一道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进行联合回访,巩固提升救助效果,是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
综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政法
来源: 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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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30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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