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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渭南日报8.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小化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七项违法行为:一、该公司年产10000吨聚合硫酸铁及罐区工程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三、该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储存在厂区南侧杂物仓库内,未设置专用仓库;四、公司未对外包方付某刚及其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审核外包人员从业资格;五、公司与付某刚签订的“设备安装承包协议书”中涉及的安全条款规定“如因乙方(付某刚方)管理方面的原因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六、公司作业人员刘某详和外包人员谢某红、唐某、刘某在车间内从事动火、电焊或高处作业,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七、谢某红、唐某、刘某在从事特殊作业时,未制定具体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车间主任刘某祥进行了现场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31日,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第四十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七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7.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小化工”企业发展迅速,但有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极大安全风险。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与外包队伍签订“生死合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未审核外包人员的从业资格,也未对外包队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给企业生产经营埋下了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9.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湖北省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处于暂时停产状态,但存在二十二项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两项)。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在后期巡查过程中,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有恢复生产迹象,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从危险作业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后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仍在进行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主管刘某因急于完成订单,在明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已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未对两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4名工人在2号车间对丙烯酸涂料半成品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内存放了大量危险物质200号溶剂油。3月27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如企业拒不整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
【处理结果】
4月1日,仙桃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结合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意见,综合认定该公司拒不执行执法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刘某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嫌危险作业罪。4月2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仙桃市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7月13日,刘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事公司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活动,构成危险作业罪。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对涉事企业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出具《安全事故隐患风险分析报告》,同时报请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席会议研判,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综合认定涉事企业生产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仙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3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现场接受法治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10.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彭某辉、袁某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共有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其中一个集装箱改造房内设有办公区域,现场留有销售单据、支付二维码,并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另一个集装箱改造房为仓库,储存大量外包装标有易燃等标志的稀释剂、固化剂、清漆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经调查,两个集装箱改造房均为彭某辉、袁某欢所有。两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生产调漆成品,并将调漆成品与稀释剂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售卖给汽车维修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停止在集装箱改造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对现场10种疑似危险化学品(共计2.089吨续)进行抽样取证后依法扣押,并依法查封涉案场所。经鉴定,所有涉案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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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4 02: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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