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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中石油”加油站发票落款竟是便利店
鼓楼区检察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本报讯(记者张铁国实习生饶应洁通讯员陈幼荷许斯影)加油站挂着“中石油”商标,员工也穿着相关制服,发票落款却是某便利店。被举报后,这家位于闽清的加油站才露出“李鬼”原形。近日,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我省首例假冒服务商标类刑事案件。
2021年7月中旬,闽清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他在该县一家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后,发票显示落款为某便利店,张先生怀疑这是假冒的中石油加油站。之后,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至闽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调查了解到,2021年5月,该加油站负责人邓某买下这家加油站开展经营,并聘用蔡某为站长。虽然邓某前期与中石油福州分公司开展了会谈,且加油站装修和员工制服等都是按照中石油的要求配置,但双方因条款未达成一致并未签署授权合同。
2021年7月10日,这家加油站开业,不少中石油用户持卡前来加油,却被告知不可以使用。在被消费者举报及接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邓某将“中石油”相关标识拆下。据统计,营业7天里,加油站共收入5万余元。
作为集中办理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单位,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此案。经办检察官介绍,邓某和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中石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鼓楼区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等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取各方陈述后,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邓某、蔡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鼓楼区检察院还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建议涉案加油站加强企业合规整改,确保守法经营。(全文共7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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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2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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