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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21日电 国家医保局网站21日消息,近期,国家医保局对《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简称《续约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在官网发布。
本次调整完善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一是建立了基本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支付标准调整规则。从国际经验看,一个药品从上市到销售达到顶峰,一般约为8-10年。得益于动态调整机制的推进,中国市场这一进程有所加快。据此,《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上述调整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
二是进一步体现对创新的支持。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增加了对于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可以申请以重新谈判的方式续约,我们将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谈判续约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
三是2023年、2024年新冠药品续约时超量可不降价。考虑到新冠疫情的不可预测性,对纳入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如基金实际支出超出预算,在2023年和2024年续约时可不予降价。
《续约规则》调整完善的目标是什么?
国家医保局表示,首先,要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定位。第二,更加有利于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第三,符合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的方向。第四,科学性和公平性得到提升。
国家医保局指出,医保谈判是集合了13.5亿参保人的用药需求,与企业进行的“以量换价”的市场化机制。在不超出医保基金和广大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医保谈判是基于药品临床价值进行全面科学评估基础上与企业的协商,绝不是“价格越低越好”的随意砍价。本次续约规则的完善与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的大方向完全一致。(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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