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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29日消息,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赵丹(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丹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法人机构现场检查一处处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一处处长、副局长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立银行网点、银行成立审批、获批贷款、承揽银行装修工程、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6月27日通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吉林省监察委员会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对吉林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赵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赵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弃守监管职责;与多人串供并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安排。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赵丹身为金融监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化变质,思想上腐化堕落,监管上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丹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赵丹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吉林省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赵丹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丹简历
赵丹,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吉林乾安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7月至2003年7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长春中心支行、沈阳分行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工作;
2003年7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筹建)主任科员;
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农业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
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农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副处长;
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法人机构现场检查一处处长;
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党委委员;
2019年5月至2022年9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2年9月,被免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
(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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