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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贴牌”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自2013年起,王某从东莞A电子有限公司采购所属品牌的电解电容器销售给安徽B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初,因行业环保标准提高、原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王某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销售贸易。为继续获取销售利润,王某起了歪心思,与同行陈某联系并商定,由陈某组织生产电解电容器,并喷涂A电子公司的品牌标识,包装成A电子公司正规电器继续销售给B电子公司。造成B电子公司自2018年起,大范围的电子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并陆续接到客户投诉退货。后B电子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涉案假冒电解电容器25万余只,经鉴定,涉案假冒电解电容器价值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官方渠道,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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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1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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