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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史洪举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近日,最高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据3月31日光明网)
近年来,养犬人士逐渐增多,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突出,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重申了一个道理,哪怕犬只没有接触到被害人,但犬只惊吓到他人并致他人受伤的,犬主人依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倒逼所有养犬人士必须尽到高度的管理约束义务,而非任由犬只随意乱窜、吠叫,殃及无辜。
梳理相关事件可知,一些犬主人根本未对犬只采取有效管束措施,导致犬只在小区、道路上随意游荡,惊吓、伤及他人。如湖南、四川等地均发生过烈性犬撕咬儿童现象,相关视频显示,这些儿童根本未招惹、刺激、挑逗犬只,只是在小区正常行走或者玩耍,便惨遭烈性犬的无差别攻击撕咬,烈性犬甚至还攻击撕咬前来阻止的成年人。被撕咬儿童的呼声和伤口让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激起了公众对犬只主人的不满和愤怒。
此外,即便一些犬只未撕咬他人,但由于其体形庞大或者系烈性犬,本身就足以给他人带来极大的心理恐惧与惊吓,还没有拴绳的话,犬只行走在公共场所,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极易导致路人受到惊吓而摔倒。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犬只未撕咬他人,但不代表犬主人没有过错。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并非必须以肢体接触为前提条件。譬如,辱骂他人、制造噪声的,也会给他人带来损害。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犬只主人都应为犬只的惊吓行为买单。
明确犬只主人的约束义务,既符合人之常情,契合公平正义理念,也合理分配了犬只主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责任。“狗不管,人之过”,犬只惊吓他人也担责的裁判规则,会让更多人在遛狗时注重文明和规则,不随意碰触底线,让无辜者不遭遇“飞来犬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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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1 0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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