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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理财业务吗?
——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8日,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为吸收社会存款,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并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至2%,期限1至12个月不等,先后从张某良等处非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所吸收资金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他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工资提成、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至2%,期限1至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为吸收社会存款,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案例警示
对于各类投资公司,一定要加强甄别,避免落入投资陷阱。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公司所提供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建议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营业执照,看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来源:山东省处非办)
宜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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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2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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