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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婚后已还房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通过分期贷款方式购买市区房屋一套并缴纳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后王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自2018年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至2021年起诉之日共同还贷款项87718.4元。【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2021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经过庭前调解,王某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应当予以准许。关于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部分,通过向银行进行查询,共同还贷部分金额为8771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部分,可以视为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时可以就该部分款项进行分割。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43859.2元。【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年轻人结婚前会选择购买婚房。其中,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购房方式较为常见,而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割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情况的处理原则,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取得、享有、支配的特点,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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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1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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