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入选。
2021年5月22日,朱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谢某某借款30万元。谢某某当日即向朱某某转账。为确认双方权益,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施某某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满后,朱某某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某追讨未果,将朱某某和施某某诉至福田法院,要求朱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施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了两点关键信息:首先,谢某某与朱某某的借贷关系确认为合法有效,朱某某有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次,施某某在《借据》上的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谢某某主张施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朱某某向谢某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某仅对朱某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系对原担保法规则的重大修改,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陷入不利的境地。本案适用保证制度新规则,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首先需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避免过分强化保证人责任,依法保障债权人、保证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价值功能,彰显了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7 12:45:05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