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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叙永法院】;
“我为你生儿育女、任劳任怨,
你却将我砍伤,你为何要如此待我……”
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在法庭上哭诉
近日
叙永法院开庭审理了
一起因男方家暴致妻子轻伤案件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和妻子结婚二十余载,生育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只要稍有不快就会殴打妻子。今年四月,李某与妻子在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抓扯,李某竟拿起菜刀砍向妻子的双腿,妻子腿部当场鲜血直流,报警后妻子被送医。经鉴定,李某的妻子双下肢缝合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经民警在案发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叙永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被告人李某系婚内对妻子实施家暴,承办法官联合家事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均对被告人李某伤害妻子的行为进行了当庭教育和训诫。
开庭审理后,法官与县妇联干部共同上门对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开展判后回访,对其进行慰问和心理辅导,再次向李某妻子讲解和宣传反家暴维权知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家本应是最安全、温暖的地方,但当被告人将刀挥向妻子的那刻,家却成了她最恐惧的牢笼。家庭是温馨的港湾,而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家庭暴力也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任何伤害家人的行为,都不会得到道德和法律的准许。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载明: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实施家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平安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叙永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联合县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覆盖全县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体系,在两河(家事)法庭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市级妇女儿童维权示范站,并已启动省级示范站的升级打造工作,以更好地满足妇女儿童服务需求,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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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3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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