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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嘉峪关日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单位及行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技局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由市科技局予以登记: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的。
(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的。
(三)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由使用单位提供证明(含应用场景图片)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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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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