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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以“客户身份”购入“运损车”,经营一家汽车公司的董某找来陈某修图变造身份证。记者10月10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法院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董某经营一家汽车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帮顾客购买车辆,为提高利润空间,董某动起了“歪脑筋”,董某企图通过购买同一型号“运损车”降低成本,只是购买“运损车”需要客户知悉运损内容后签字确认,并由客户拿着合同和身份证合照上传系统。为了能以“客户身份”购入“运损车”,“点子通”董某找来“技术人员”陈某变造身份证,董某以每张8元的价格让陈某用修图技术将购车客户身份证上的头像换成自己或者妻子的头像,经打印塑封到硬塑料片上形成“新身份证”,下一步则由自己和妻子“代劳”签订合同。截至案发,董某与陈某共计变造三十余张他人身份证。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陈某变造公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某和陈某将搜集的客户身份证上的照片抠掉,换上新头像,陆续变造了三十多张身份证用以签订合同。董某和陈某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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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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