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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心灵受伤 就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释法:精神“严重”受损或“特定物”损毁才会获得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法律术语,那么,什么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才会获得支持呢?是不是只要感觉心灵受伤就可以?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予以详解。
一对新人与某服务部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服务部为新人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费用为1000元。婚礼完毕后,服务部交给新人的婚礼录像中只有接亲部分,没有典礼部分,其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无法提取数据,且无法修复。这对新人诉至法院,要求服务部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向二原告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二原告有权依法请求退还酬金,二原告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录像费1000元。被告提供的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二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元。
法官介绍,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的物品类型为: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
在另一起理发“翻车”的案例中,小美(化名)到某美发中心剪发,后小美表示对剪发效果不满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美说:“我感觉这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型,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总是失眠、休班。我要求美发中心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美发中心表示:“小美剪完头发后,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付款。后来小美要求再修剪一下,我方同意并约定为其到店里修剪,但是当我们赶到理发店的时候,发现小美的丈夫把我们店里的玻璃砸了。”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解决了因砸玻璃产生的纠纷,签署了谅解书,理发师同意为小美再次修剪头发。
庭审中,小美对其因剪发效果遭受到了精神损害未能举证证实。经庭审询问,小美所在的工作岗位,并非对于外形有特定要求的特殊岗位,结合小美的剪发情况,根据一般人的理性认知,不足以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于自然人,且只有在侵害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必须是严重损害,对“严重”的解释,即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就认为是“严重”。仅一般或轻微的精神损害不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其责任形式常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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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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