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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李某与A民宿签订了《房屋管理运营合同》、《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将其名下房屋交由A民宿装修后出租管理运营,租金为2800元/月,并对李某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年9月,李某与A民宿、B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约定A民宿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全数转让给B公司。此后B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2年8月至11月的运营租金,欠付2022年12月至今的运营租金。2023年1月,B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租户孙某并按照1700元/月的标准收取3个月的租金后,便下落不明。故李某遂将B公司及孙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B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的房屋运营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6400元;孙某将案涉房屋腾退给李某,并按照1700元/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与A民宿、B公司签订的前述合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未按约向李某支付房屋运营租金,已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运营租金及违约金。孙某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的,可另行向B公司主张权利。
在生活中,签订托管合同、装修合同要仔细甄别,即便已经签订合同,谨记“托管”不等于“不管”,房东应与托管公司紧密联系,若有房租拖欠或其他欠费情况,需及时查明实情,介入止损。此外,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尽量“货比三家”,优先选择“房东直租”,最大程度降低公司“跑路”造成的风险。
点军区人民法院 覃思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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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30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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