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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重庆日报
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
重庆出台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云钰)12月24日,重庆日报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日前联合印发《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将充分利用幼儿园布局规划、管理机制,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招收2至3岁幼儿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办法》要求,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幼儿园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或由属地教育部门出具可开展托育服务的证明,并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托育班(部)性质应当与所在幼儿园性质一致。
托育班(部)怎么收费?据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园性质,公办幼儿园托育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不超过当地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认定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托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托育服务质量,《办法》还明确,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保育师或育婴员资质证书。
此外,托育班备案信息、托育服务费和餐费收费标准、运营补贴等相关信息,每年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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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5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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