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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3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淮南消费者李某在购买一辆新车后,发现新车有“问题”,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后,依法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李某从淮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因无现车,销售公司便从其他公司调货交付,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汽车为新车,外观没有损坏”。李某提车后发现,油门踏板及主驾座位下有碎玻璃残留,遂向销售公司询问。经销售公司向其调货公司核实,该公司承认该车前挡风玻璃在调货前因受损已被更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虽主张其对挡风玻璃更换一事不知情,但作为汽车销售经营者,其负有对销售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的法定义务,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本案中,销售公司调货时未尽检验核实义务,交付时亦未告知车辆曾更换挡风玻璃的事实,导致李某基于“新车、无损坏”的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属于“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法定情形,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轶男在发布会上介绍,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汽车作为价值较高的大宗消费品,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销售者作为专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和审查能力,应当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经营者因重大过失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同样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销售,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净化消费环境的司法立场,为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宫轶男介绍,2025年,淮南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43件、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7件、普通民事案件1000余件。此次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向社会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展现人民法院践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民生”的司法理念,彰显司法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坚定决心。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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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3-1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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