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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因没挣到钱出租车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妥善调解化解纠纷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案情】
2019年,马某得知张某的出租车闲置,而且不想从事客运服务,马某恰好想承包一辆出租车,经协商后,两人签订合同。
两人一直合作得不错,马某的客运量还算可以,收入稳定。2022年受新冠病毒传染病等因素影响,马某和其他出租车司机一样,无法运营,导致收入明显减少,丧失对承包经营的信心。因此,马某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
张某多次索要租金无果后,与马某协商,马某无力付租金。马某认为,不是自己不支付租金,而是因客观原因,自己无力支付。于是,马某以新冠病毒传染病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并退还租赁押金10万元。
【调解】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在此前提下,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寻求双方诉求的平衡点,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如果合同解除会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在张某减免部分租金后,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马某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新冠病毒传染病等客观因素的发生,因不可抗力致使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承办法官认为,疫情发生虽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租赁合同的必然解除。合同的解除取决于该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疫情发生对出租车运营的影响仅是阶段性的,相较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而言,是短暂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从根本上影响了合同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确实给出租车行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影响了出租车运营收入的稳定,随着全面复工复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增多,出租车营运人员应提振信心,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保障出租车行业安全稳定有序发展。承办法官倡导,承包经营双方对于疫情期间营运收入明显减少,造成租金支付困难的情况,本着共担风险、利益平衡的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在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头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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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3 0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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