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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法院怎么判?
法庭故事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陈 莹
在嘉兴工作的小汤,前段时间想租一套面积适中、价格合适、离上班地点较近的房子,他在网上查看了大量的租房信息,终于相中了一套位于南湖区某小区的房子,并添加了房屋中介人员小刘的微信,询问其关于这套房源的详细情况。
很快,小刘就带着小汤与丈夫实地看了这套房,夫妻二人详细询问了关于租金、付款方式、有无车位、水电的计价方式等细节内容。次日,当小刘再次询问小汤夫妇是否需要租住这套房子时,两人却表示已经在其他小区找好了。
几天后,小刘再次来到这套房子,发现竟有人居住,一敲门,正是小汤夫妇。原来,小汤夫妇看房后跳过中介公司直接找到了房东,承租了这套房子。小刘实在气不过,当日就来到街道申请调解,要求小汤支付中介费4500元以及误工费500元。但小汤不服,表示最多只能付500元。调解不成,小刘索性将小汤夫妇告上法庭。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房者接受中介的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订立合同,属于“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具体到本案,小汤在接受小刘的服务后,没有其他人员带看该房源,也没有查看其他房源,两人利用了小刘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了小刘签订租房合同,该行为构成“跳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支付小刘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中介费用,且事后小汤夫妇承租也并非小刘促成,作为中介方,并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综合考虑小刘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及小汤夫妇的违约程度,法院酌情判决小汤夫妇支付小刘中介报酬2000元。
【法官有话说】
“得财失行,吾所不取。”房产中介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交易机会,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恪守约定。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基石,为省去中介费“跳单”,既失德又违法。法官提醒,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尊重中介服务,坚守诚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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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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