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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明明订的是C级标准,享受的却是B级护理
签了协议的服务竟被随意降级?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李 林
2022年8月31日,刘丽与嘉兴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签订《某月子会所护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家政公司在刘丽产后为其提供C级服务标准的“产妇与新生儿护理”服务。
刘丽于2022年12月20日生产,完成服务后刘丽发现,家政公司实际为她提供的是B级服务标准的服务。
刘丽要求家政公司退回3000元差价,双方协商不成,故引起纠纷。双方共同向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服务虽好但标准降级了
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安排老娘舅朱大姐进行调解。
刘丽丈夫表示,当时他们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C级服务标准的“产妇与新生儿护理”服务,家政公司应安排提供C级服务标准的月嫂过来,但从月嫂李嫂这边偶然了解到她是B级服务标准的。按照《服务协议》,家政公司存在违约情况,现在要求退还差价3000元。
家政公司负责人表示,刘丽生产的时间正好是疫情高发期,原本安排的月嫂因故未能到岗,为了刘丽和新生儿的健康安全,也与刘丽沟通后安排了月嫂李嫂过去。据了解,服务期间,刘丽对李嫂的服务十分满意。现刘丽提出退回差价,公司方面可以退回部分差价,但最多退回1800元,况且当时《服务协议》约定的虽是C级服务标准,但给了刘丽很大优惠,所收费用已接近B级服务标准的价格。
刘丽丈夫表示,最初双方约定的就是提供C级服务标准的月嫂,优惠的费用也是家政公司同意的,应该以C级服务标准的费用退回差价。
听了双方的表述,老娘舅厘清了争议焦点:一是家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况;二是关于差价应按照哪个级别的服务标准来清算。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了解及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刘丽与家政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家政公司在母婴护理师未提供服务前,提前告知刘丽并征得同意后更换人员,符合《服务协议》,但实际上《服务协议》上未注明遇到这种情况家政公司该提供哪个级别的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协议》和双方所表述的意思,其实也算不上违约。
听了老娘舅的分析,双方均表示认同。关于争议焦点二,老娘舅表示,既然提供的服务是B级服务标准,为显示公平,应该按照实际的服务标准来结算。经过协商,退回差价2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
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但对于2000元怎么支付和何时支付,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家政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刘丽为了胁迫公司退回差价,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了不实言论,现正在跟平台交涉,要刘丽删除相关言论并赔礼道歉,不然要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平台和刘丽。
刘丽丈夫表示确有此事,老娘舅随即向双方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刘丽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表言论,只要言论是不实的,应该即刻删除,消除影响。听了老娘舅的话,刘丽丈夫认识到了错误,马上打电话给刘丽让其删除了言论。
老娘舅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应积极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诉讼,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不能意气用事,随意发布不良言论,激化矛盾。
最后,经过老娘舅耐心说法、说理、说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家政公司当场向刘丽退回2000元差价;二、刘丽一方承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再次向家政公司提出其他主张,此纠纷作一次性了结。(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例中,家政公司和需求者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规定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也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起因为原先约定的等级服务标准的月嫂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岗,更换了新的月嫂。老娘舅从厘清争议焦点为切入口,理清思路,通过说法讲理,促使当事人在尊重合同、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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