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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本网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近日,重庆有三家公司因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被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查处。
截图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被罚10617元
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该局对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7.5‰的罚款,即人民币1061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本项目违法所得21438.81元。
重庆慧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被罚7078元
重庆慧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该局对重庆慧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707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庆市永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被罚7078元
重庆市永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该局对重庆市永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707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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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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