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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虚拟跑单骗取“滴滴打车”60余万
涉案13人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滴滴打车作为一款便捷实用的出行软件,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个别不法分子却试图钻平台漏洞,企图“空手套白狼”。2月13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远程提讯+微信小程序+现场庭审”的方式,先后3次开庭,成功审结一起地跨五省、涉案人员13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的“滴滴打车”诈骗案。
利用平台漏洞“空手套白狼”
滴滴公司有一项垫付规则,即如果顾客未按时付款,将由平台先行垫付车费给滴滴司机。这一规则原本是滴滴公司为保障司机权益而设,却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尹某某在网上购买无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冒充乘客从滴滴平台上下单,再使用其他滴滴司机账户抢订单。“接单”后,尹某某利用第三方软件在手机上虚假模拟行驶路线“空跑”,待车费满6000元以上结束订单。
自导自演完成行程后,尹某某骗取平台先行垫付的车费到滴滴司机账户中,再与滴滴司机分成。因“下单”账号均无身份信息,滴滴公司后续也无法追踪乘客支付订单。尹某某就这样利用平台漏洞,上演“空手套白狼”,每单骗取6000元至17000元不等。
尝到甜头的尹某某伙同深圳的网友曾某某、广西的常某某、安徽的刘某某等人继续实施犯罪。他们各司其职,扮演乘客和司机,合伙骗取滴滴公司车费。随着作案团伙日渐扩大,作案范围也由尹某某所在地滁州,涉及至广西、广东、四川、黑龙江等地。2022年6月,滴滴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各嫌疑人陆续到案。同年10月,尹某某等13人被提起公诉。
构成诈骗罪13人获刑
法院认为,尹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订单骗取滴滴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常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常某某协助公安机关促使他人投案,系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各自退赔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之后,1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认为,通过恶意刷单、虚拟跑单等方式非法获取钱款,不仅损害运营平台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此案中尹某某伙同多地网友,利用滴滴平台漏洞,骗取大额车费,性质非常恶劣。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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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0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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