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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栾海明 实习生 许哲 通讯员 黄伟
孩子作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在父母离婚这场家庭变故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夫妻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济条件是夫妻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因素吗?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2015年3月,刘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2月13日,双方育有一子小东(化名)。2024年3月,双方感情破裂,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小东的直接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刘某以经济条件较好为由要求获得小东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小东已年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抚养小东的意愿,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调查,离婚后刘某的经济条件要明显好于王某,但刘某在婚内有酗酒行为,并出现酒后打骂王某及小东的情况,给小东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在法官与小东闲聊时,小东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法院经综合考量,判决小东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法官提醒,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未成年人子女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性格、日常行为优劣以及与子女亲密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裁判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子女的情感需求、陪伴需求、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对于抚养权的确定,物质条件只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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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3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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