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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2日讯(通讯员 张顺德)2月20日,三明高速执法支队开出了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首张罚单。
当日23时,三明高速执法支队三大队永安北中队执法人员在泉南高速公路永安南收费站协助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该起事故货车驾驶员辜某面对执法人员询问时神情极为紧张,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在随后的调查中,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时,驾驶员无法提供。当事人称其驾驶货车从永安建福水泥厂装载水泥出发,准备运往莆田,外出用餐时不慎遗失了装载、配载证明,抱有侥幸,未再找厂家补开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办证明材料。
三明高速执法支队提醒相关货运源头单位和驾驶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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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2 1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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