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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2年8月,叶某在网上看到某装饰材料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经线上申请,叶某于当年9月2日入职该公司,从事混凝土装饰模具生产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10月9日,因带班人员违规下达指令,叶某在工作时被砸伤。叶某认为其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双方只是短期的劳务关系,故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叶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双方自2022年9月2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装饰材料公司在求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用叶某,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叶某的具体工作听从该装饰公司相关人员安排,说明叶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叶某从事的装饰模具的生产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该公司未与叶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考勤管理时对叶某等工作人员采取宽松态度,亦不能改变双方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故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认定叶某与该装饰材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专家提醒: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降低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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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6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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