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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广东分公司等连收6张监管罚单 承诺承担损失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3-08-02 11:3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广东证监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显示,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广东分公司”)管理的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张林开、员工李国新、叶镇华等人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情形。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客户集体投诉等重大事项。光大证券广东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失效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广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3〕79号显示,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张林开、员工李国新、叶镇华等人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情形。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客户集体投诉等重大事项。反映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自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广东证监局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叶贤升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80号显示,经查,叶贤升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出现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叶贤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张林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4号显示,经查,张林开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内控管理失效,除前述违规行为外,还出现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多处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张林开(身份证号:441230xxxxxxx003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关于对叶镇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5号显示,经查,叶镇华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叶镇华(身份证号:441221xxxxxxxx105X)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关于对李国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6号显示,经查,李国新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未及时制止营业部人员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参与营业部人员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相关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李国新(身份证号:441282xxxxxxxx2157)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78号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管理的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张林开、员工李国新、叶镇华等人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情形。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客户集体投诉等重大事项。你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失效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79号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负责人张林开、员工李国新、叶镇华等人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情形。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客户集体投诉等重大事项。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营业部自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5号

关于对叶镇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叶镇华: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镇华(身份证号:441221xxxxxxxx105X)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4号

关于对张林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林开: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内控管理失效,除前述违规行为外,还出现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多处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张林开(身份证号:441230xxxxxxx003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0号

关于对叶贤升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叶贤升: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出现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6号

关于对李国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国新: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未及时制止营业部人员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参与营业部人员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相关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国新(身份证号:441282xxxxxxxx2157)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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