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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不仅支持了独自带孙外婆的诉求,同时向“甩手”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小雨和前夫在201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儿子尧尧由前夫抚养,小儿子安安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小雨外出打工,便将安安托付给母亲安婆婆。
小雨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向安婆婆支付过任何费用。安婆婆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来源,眼看着安安渐渐到了上学的年龄,便多次要求小雨回家看看孩子、亲自抚养安安,但小雨一直拒绝回家,甚至连孩子生病也未回家看望。
安婆婆将小雨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雨按每个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安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祖母,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安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每个月300元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判决生效后,小雨一直未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几经辗转联系到了小雨,小雨当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尽快回家看望安婆婆和安安,尽到做女儿和母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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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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