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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张海艳
案情: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燕伙同江某明租用一出租房作为诈骗窝点,招募张某金为业务员,在社交软件上寻找外国男性网友,通过软件假扮美女身份,利用聊天话术与外国男性网友聊天培养感情,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引诱对方至虚假购物平台充值“刷单”实施诈骗。其间,张某燕负责出资及管理电子钱包收取被骗款;江某明负责现场管理,购买作案使用电脑、手机、电话卡及网站;张某燕、江某明、张某金均参与与外国男性网友聊天。直至案发,该团伙发出诈骗信息21369条。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燕、江某明、张某金利用网络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发送诈骗短信二万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燕、江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预缴罚金,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燕、江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友已成为一种潮流,由此结为情侣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网络,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交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要轻信他人,谨防甜言蜜语背后的陷阱,以保护您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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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6 05: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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