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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高院公布一则案例。2023年3月1日,马女士在某商场的卫生间门廊处意外摔倒,致肢体损伤,左侧髌骨骨折。
马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向商场发起理赔。商场管理方表示不认可,称马女士摔倒处位于监控盲区,进入卫生间的相关记录也被其他时段数据所覆盖。
图片与新闻事实无关
同时,经查询,当日刷卡完成消费的人是马女士丈夫而非其本人,商场提出马女士无法举证以示自己是在商场受的伤。马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商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395.65元。
法官通过实地勘察发现,商场卫生间门口台阶差为一厘米,且贴有“小心台阶”字样。原告马女士律师表示,地上贴的“小心台阶”字样是事后加的,事发时并没有类似警示。
图片与新闻事实无关
被告方律师称,商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限,若就此推定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会造成场地方安全保障的义务边界责任过大。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场方补偿原告马女士1.5万元。
有网友认为,夫妻俩一起去逛商场,丈夫用妻子的银行卡消费是很正常的,所以商场用刷卡记录来证明妻子马女士当天没有到过商场,是没有说服力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仅仅1厘米高的台阶,就把马女士摔成骨折,确实难以让人置信!而且马女士没有当场告知工作人员并要求送其去医院,也不符合常理。
图片截自微博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且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双方无直接证据时,以最符合事实的可能性为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当原告、被告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就会搬出盖然性证明标准,并依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并判定这种可能性就是事实的。
可能双方都没有把握自己一定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可能考虑到成本问题。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即商场同意赔偿马女士1.5万、马女士撤诉。
有网友认为,通过商场同意赔偿1.5万来判断,商场大概率是知道自己理亏的。但也有网友认为,商场也有可能是想花钱息事宁人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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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8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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