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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宁日报
合同约定工程款已超额拨付,但手里钱还是不够,挪用农民工工资,挑唆工人上访,一个案例告诉大家,什么叫“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件详情
吴某林、陶某进在某房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收到拨付工程款后,签订工人工资结清证明,却未将本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发放至农民工手中,而是将工程款转移至其亲戚名下。
“虚假讨薪”被识破
吴某林、陶某进向班组工人谎称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无力支付工资,挑唆工人上访、闹事,利用国家对农民工的保护政策,达到讨要额外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目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调取吴某林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欠发表,工程款拨付凭证、相关转账流水,识破吴某林、陶某进“虚假讨薪”的实质。
处置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吴木林、陶文进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同时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清偿查实后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向吴某林、陶某进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追偿。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吴某林、陶某进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处于公诉阶段。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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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1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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