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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0日,本报刊发了《雷克萨斯“高保值回购”难兑现》的报道,报道中提到,2023年7月袁女士在南昌深蓝之凌雷克萨斯4S店(以下简称4S店)购买新车,参与“高保值回购”活动,约定一年以后4S店将车辆回购,然而一年期限已至,回购却难以兑现。近日记者得知,袁女士已与4S店协商达成一致,4S店完成了对袁女士车辆的回购。
“免费开一年新车”暗藏条件 消费者仍需支付利息费用
6月20日报道刊发后,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袁女士就4S店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向卫东分局提出举报,要求予以行政立案。
袁女士称,4S店不仅在回购上无法履行承诺,其最初宣传的“免费开一年新车”也无法兑现。
“高保值回购”约定新车购入一年后,雷克萨斯厂家以汽车开票价格的90%回购,再用回款置换新车,发票仍按照原价开具,但参与“免费开一年新车”的前提是袁女士必须在4S店办理汽车保险和贷款。实际操作下来,袁女士发现,其还需额外支付给4S店利息费用,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免费开一年。
新消保条例支持消费者诉求 经协商4S店完成车辆回购
6月21日调解结束后,卫东分局将袁女士的投诉内容转化为举报材料受理,但该材料经卫东分局向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后,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得到回复的袁女士并未气馁,7月3日,她再次向卫东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她认为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能够支持其主张,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免费开一年新车’虽未写进购车合同内,但依据新条例规定,4S店已采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就应当履行。”袁女士表示。
7月8日,袁女士收到了卫东分局通知,称其举报事项已经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开会通过,若4S店未在合同约定期限7月31日前回购袁女士的车辆,卫东分局将对此进行行政立案。
此后,4S店主动联系袁女士,表示愿意对回购事宜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4S店完成了袁女士车辆的回购,并支付了回购款,袁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万礼妍、信息日报全媒体记者涂文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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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2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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