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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陈长堂
2013年以来,夏某亮从徐某亭、葛某玲、梁某等人处非法收购鹦鹉螺、唐冠螺、凤尾螺(法螺)、虎斑宝贝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加工后向外出售,经济价值共计6462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夏某亮未售出的虎斑宝贝1465033个、唐冠螺81626个、鹦鹉螺9508个、砗磲12片、玳瑁2个,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588442750元。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亮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夏某亮不服,提起上诉,日照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夏某亮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进口、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可追溯。上诉人夏某亮不能说明其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出售该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山东省海岸线绵长,近海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上有大量野生动物制成的工艺品出售,尤其是贝类工艺品更为普遍,部分犯罪分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非法收购国家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进行加工销售,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以依法严厉打击。本案涉及大量的鹦鹉螺、冠螺、凤尾螺、虎斑宝贝、夜光蝾螺、砗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济价值逾5.9亿元,涉案物品数量巨大。本案上诉人夏某亮提交了《物证证明》等相关报关进口材料,证明涉案物品系自国外进口,其并未危害国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破坏国内动物资源。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范围内野生动物的,不应使用《物证证明》,应当同等的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其次,对于出售、购买、利用我国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以及公约附录内的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经严格审批,保证可追溯,对原产地为境外的进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进行保护。从以上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我国于1989年1月14日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鹦鹉螺、虎斑宝贝、冠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时隔32年后,国家重新修改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凤尾螺、夜光蝾螺纳入目录范围,新修订的目录已于2021年2月1日施行。我国于1980年便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范围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公约附录范围内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国对于公约附录内的野生动物,同样进行了法律保护。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对来源于境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公约附录内的野生动物进行相应地法律保护,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体现了我国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展现了大国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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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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