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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当事人恶意逃避、躲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当遭遇欠债不还故意躲避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呢?清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4月,家住清水县永清镇的秦某和赵某来到金集法庭,他们要求起诉一名贾川乡的包工头马某。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拨打马某的手机,但都无法联系到马某本人。随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马某家中送达,但每次都大门紧锁,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承办法官多次走访村干部和当地派出所后,当得知马某在县城一餐馆打工,便立即驱车找到马某,给其讲解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并依法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告知其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但开庭时,马某既不来法庭应诉,又不接电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此,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当庭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拖欠秦某和赵某的劳务费。
本案中,马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判,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判决生效马某还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后,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对此,办案法官提醒那些欠债不还故意逃避的人,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只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拒不到庭不会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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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8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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