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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山西晚报
我省四部门联合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办理“大红本”了
3月27日起,市民花钱买下的车位、车库也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啦!
近日,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车位车库纳入商品房管理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部分车位只能租不能售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车位车库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此外,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山西晚报记者 薛建英 贾蔚然 实习生 申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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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1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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