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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一旦生病住院,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承担吗?近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医疗费中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2016年初,权某入职徐州某门窗公司,从事门窗生产工作。入职后,该门窗公司没有与权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今年年初,权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乙型病毒性肝炎等。去除国家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外,权某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权某向铜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权某的医疗费损失5000余元。
门窗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该笔医疗费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权某的医疗费用。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焦点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徐州某门窗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次,被告权某的工资是原告公司监事李某支付,因原告公司无完整独立的账册,原告公司的股东张某和监事李某又系夫妻关系,无法区分原告公司的财产和张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支付的工资应视为原告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再次,被告权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被告徐州某门窗公司未给原告权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原告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原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综上,判决徐州某门窗公司承担权某支付的住院费用5000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戚厚碧介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有损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有损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通讯员 李梦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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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3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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